企业破产常见问题(四)—申请流程篇
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9条:
解除条件: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此前对资产的查封、冻结等保全措施应当解除;
例外情况:若财产涉及担保物权(如抵押物),担保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;
实操要点:需由管理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解除申请,协调解除手续。
破产申请需经法院正式受理后方可触发解封效力,建议同步推进破产程序与资产解封申请。
Q公司为了逃避债务,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换了,债权人还可以怎么追债?
答:
1.证明恶意逃债行为:收集工商变更记录、资产转移证据等,证明换主体系为逃避债务,可依据《公司法》第 20 条主张原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,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2.追究原股东责任:若原股东存在未出资、抽逃出资或转移资产等行为,可起诉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或转移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。
3.申请撤销财产转让:若公司在换主体前后转移资产,债权人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538 条申请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,追回财产用于偿债。
4.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新主体:若新股东明知债务存在仍受让股权,或新法定代表人参与逃债,可主张其与原公司存在关联,要求其配合清偿债务。
及时固定换主体的背景、资产变动等证据,必要时通过律师介入调查关联关系,避免超过诉讼时效。
Q公司老板在破产过程中会面临哪些刑事风险?
答:公司老板在破产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刑事风险:
1.妨害清算罪(《刑法》第 162 条):隐匿财产、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,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,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。
2.虚假破产罪(《刑法》第 162 条之二):通过隐匿财产、承担虚构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、虚构破产原因,实施虚假破产。
3.职务侵占罪(《刑法》第 271 条):利用职务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。
4.挪用资金罪(《刑法》第 272 条):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,或进行营利 / 非法活动。
5.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(《刑法》第 161 条):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,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。
6.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(《刑法》第 313 条):对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。
破产程序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如实申报资产、配合清算,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财产或干扰司法程序。
Q企业破产需要找律师吗?
答:一、律师能提供的核心价值
程序合规保障
破产涉及申请材料准备、法院立案、债权人会议、资产清算等复杂流程(如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申报期限、表决规则等)。律师可确保每一步符合法律规定,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清算无效。
风险防控与权益维护
股东 / 高管:律师可核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、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,避免个人承担连带责任(如《公司法》第 20 条)。
债权人:律师可代理申报债权、参与资产分配,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(《民法典》第 538 条),最大化追偿可能。
专业方案定制
重整 / 和解:若企业有挽救价值,律师可协助制定重整计划,争取债权人让步、引入投资,而非直接清算。
清算策略:对资产复杂的企业(如跨区域经营、存在担保物权),律师可优化资产处置顺序,提升清偿效率。
二、不找律师的潜在风险
成本更高:自行处理可能因流程失误导致程序反复(如补充材料延误、债权人异议诉讼),时间成本增加 30% 以上。
权益受损:普通债权人可能因不懂规则错过债权申报期限,股东可能因财产混同被追责而不自知。
资产流失:缺乏专业评估可能导致核心资产(如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)低价处置,或遗漏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。
企业申请破产过程中,需要涉及多个流程如法律程序风险、资产债务风险、刑事合规风险、经营信誉风险等,企业需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性评估风险,制定预案,避免从“纾困”滑向“二次危机”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